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30号
案件名称:高世新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高世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396965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5年8月16日从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1批次4袋(5斤/袋)共40斤酱黄瓜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557g/kg(国家标准为≤0.15g/kg),苯甲酸含量为3.5g/kg(国家标准为≤1.0g/kg),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82008-12)。你经销该食品共40斤,进货价每斤3.2元,销售价每斤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你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0元,共获利40元。因你未能提供经营该食品的缴税凭证且主动要求不将缴税因素计入本案查处,你经营该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72元。 你于2015年8月19日从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豆丝12斤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苯甲酸含量为0.42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82008-07)。你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斤2.5元,销售价每斤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你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元,共获利30元。因你未能提供经营该食品的缴税凭证且主动要求不将缴税因素计入本案查处,你经营该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0元。你经营上述2种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60元,违法所得共计102元。又查:你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查验酱黄瓜和豆丝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再查:你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未专用于销售涉案不合格食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专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