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40009号
案件名称:王敬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案
当事人名称:王敬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10时10分至11时20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王桓(行政执法证编号57010093)、张山珊(行政执法证编号57010192),在对北京市东城国瑞城中区13号楼1层109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了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的记帐本,违法所得共计1951元,并提供房租赁合同。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