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548 号
案件名称:北京喜福发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喜福发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北皋村588号内,销售的鸿乐牌姜片(蜜饯)(130克/袋)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6月2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二氧化硫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鸿乐牌姜片(蜜饯)(130克/袋)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NO.231500002267)。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日从北京市朝阳区朝来万通批发市场精品区7排12号购进鸿乐牌姜片(蜜饯)(130克/袋)食品10袋,进货价2元/袋,销售价格5.5元/千克。截止2015年7月6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总计55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35元,不足10000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单、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