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4]食流3号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亦庄山姆会员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9295-2
法定代表人:李冬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1件,举报者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亦庄山姆会员商店销售的“七星岩豆腐皮”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含量为40克,修约间隔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2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亦庄山姆会员商店于2014年7月22日从总部配送购进标识福建省清流七星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七星岩牌豆腐皮(规格:净含量800克每袋,地址:福建省清流县嵩溪镇原武警中队大院内,生产日期:2014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230袋,购进价格26.02元/袋,共计货值人民币5984.60元,于2014年7月22日上架销售。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7月31日累计销售68袋,销售价格35.80元/袋,共计销售货值人民币2434.40元,获违法所得人民币665.0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记录单据、销售记录、食品照片、出厂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明,有举报人购货小票及发票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