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16号
案件名称:王福义(北京荒原之绿色食品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福义(北京荒原之绿色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23日,当事人王福义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证的情况下,从朝阳区大洋路批发市场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大米,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2号楼一层综合服务部05,以40元/袋的价格售出,共销售17袋。经营面积100平方米。现场检查中该单位未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2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