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089号
案件名称:张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张林销售的亮点牌趣味鱼(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规格为60g/袋)进行抽样检测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C1400165403。检验报告:糖精钠实测值为0.079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实测值为0.47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为3500CFU/g,标准指标为≤3000CFU/g。菌落总数、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不符合Q/WLD 0002S-2014、GB 276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28日从朱文博(北京溪光美味食品经营部)购进1箱共计50袋亮点牌趣味鱼(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规格为60g/袋),购进成本为120元,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0日销售了50袋,销售价格为2.6元/袋,销售金额为13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没有缴纳税款,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净利润为10元,所以当事人销售上述50袋亮点牌趣味鱼(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规格为60g/袋)的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