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469 号
案件名称:黄灿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黄灿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灿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4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藏自治区村来广营北路158号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内蔬菜北区1排18号,销售的西芹(计量称重)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6月3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西芹(计量称重)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No 020-RLSP152482)。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4日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批发市场B厅1027号购进西芹(计量称重)食品12.5千克,进货价4.5元/千克,销售价格5元/千克。截止2015年6月9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总计62.5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6.25元,不足10000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单、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