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152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星佳和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星佳和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502489-2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电】S2015020571)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西508号的由北京海星佳和商贸中心经营的世纪华联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超过保值期的红豆沙食品,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2月6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3月2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6日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西508号的世纪华联超市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京日牌红豆沙(500克)(生产商: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116,保质期十二个月)2袋,进货价6.5元/袋,销售价8元/袋。货值金额总计16元,违法所得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红豆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