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崇文门菜市场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崇文门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名称:北京崇文门菜市场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崇文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0427077
法定代表人:张维模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8月14日,我局委托北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2015年9月24日,我局接到以上检验机构寄来的报告编号为NO.020-RLSP157112(预包装虾皮,商标:一品爽、规格:150克/袋)、NO.020-RLSP157113(预包装虾皮,商标:京茂、规格:200克/袋)、NO.020-RLSP157114(散装虾皮)、NO.020-RLSP157115(散装海米)、NO.020-RLSP157116(散装海米)、NO.020-RLSP157124(散装海米)六个批次食品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检验结论显示均为不合格,其中五个批次的海产品检出甲醛、一个批次检出二氧化硫、还有一个批次同时检出亚硝酸盐。另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从供货商北京徽商情商贸有限公司处,以12.9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预包装虾皮(商标:一品爽、规格:150克/袋)10袋,截止2015年9月25日以14.9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于2015年8月1日从供货商北京林氏恒升贸易有限公司处,以18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预包装虾皮(商标:京茂、规格:200克/袋)10 袋,截止2015年9月25日以24.9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于2015年7月15日从杨亦君(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个体户)处,以14.8元/500g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散装虾皮10公斤,截止2015年9月25日以17元/500g的价格全部售出;于2015年6月20日和2015年7月6日先后两次从林英林(银海综合批发市场个体户)处,以80元/500g的价格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散装海米2公斤,截止2015年9月25日以125元/500g的价格全部售出;于2015年5月3日、2015年6月20日和2015年7月6日先后三次从林英林处,分别以22元/500g、23元/500g、25元/500g的价格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散装海米3公斤,截止2015年9月25日以50元/500g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不合格食品合计销售额为1538元、货值金额为1538元、成本为1065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47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