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30003号
案件名称:马建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建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中心一街112号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建梅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五龙石饮用天然矿泉水36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购进五龙石饮用天然矿泉水2箱40瓶,其中4瓶已售出,进货价格为1.5元/瓶,销售价格为2元/瓶,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总金额80元,违法所得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