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70号
案件名称:石玉杰(无字号牛羊肉摊)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石玉杰(无字号牛羊肉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石玉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日,我稽查大队收到涉嫌违法行为内部移交审批单,内容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5年7月8日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肉厅5号的石玉杰经营的肉摊进行食品监督抽检。2015年8月27日食品流通监管科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石玉杰销售的牛后腿肉(生产日期:2015年7月8日;规格:称重;生产单位:天津九驰肉牛屠宰厂)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的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9月8日,我局对石玉杰(无字号牛羊肉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李永彬鲜肉店处购进的该批次牛后腿肉(生产日期:2015年7月8日;规格:称重;生产单位:天津九驰肉牛屠宰厂)购进35公斤,购进价为每公斤48.00元,购进总价为1680.00元。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牛后腿肉(生产日期:2015年7月8日;规格:称重;生产单位:天津九驰肉牛屠宰厂)全部销售,销售价为每公斤60.00元,共销售35公斤,销售总价为2100.00元。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2100.00,违法所得420.00元。石玉杰(无字号牛羊肉摊)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