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35号
案件名称:李泽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泽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3日到2015年6月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5元至68元/公斤的价格分别购入大乌梅、山楂条、津盐葡萄、澳洲梅条、冰糖杨梅、润喉梅5公斤,后以40元至118元/公斤的价格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一层(家乐福超市内)销售,现场经营面积6平方米。当事人经营期间售出大乌梅5公斤、山楂条5公斤、津盐葡萄4.5公斤、澳洲梅条4.5公斤、冰糖杨梅5公斤、润喉梅5公斤,剩余津盐葡萄0.5公斤,澳洲梅条0.5公斤,货值金额1178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72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