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00014
案件名称:甄爱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甄爱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接到的上级交办案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9月12日,甄爱军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关东里12号的正宗河间驴肉火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60平方米,内设6张餐桌,操作间5平方米,有1名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现场检查在操作间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案板1个,面粉5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9月12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103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批准,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并委派杨柠嫣、曹庆春承办此案。201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14年10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