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74号
案件名称:北京门城物美商城有限公司双峪环岛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门城物美商城有限公司双峪环岛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经营的酱猪肝(商标:鹏程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为计量称重,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生产单位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05《熟食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经营的香芋蓉月饼(规格为6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生产单位为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苋菜红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9月28日,我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于2015年9月2日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购进的该批次酱猪肝30公斤,购进价为每公斤32.00元,购进总价为960.00元。该批次酱猪肝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每公斤51.60元,销售总价为1548.00元。综上,该单位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1548.00,违法所得为588.00元。该单位经营该批次酱猪肝属于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该单位于2015年8月26日从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香芋蓉月饼(规格为6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生产单位为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60块,购进价为每块9.00元,购进总价为540.00元。该批次香芋蓉月饼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每块10.00元,销售总价为600.00元。综上,该单位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60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该单位经营该批次香芋蓉月饼属于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