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3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好品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好品味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曲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109号楼1单元101的北京好好品味有限责任公司的库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场所内发现该单位经营的“窈窕淑女”玫瑰荷叶纤体茶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经调查,涉案食品的不符合规定的标签为当事人自己设计,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当时人设计并委托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盒共120个,用于包装其销售的“窈窕淑女”玫瑰荷叶茶。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7日收货,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经营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的“窈窕淑女”玫瑰荷叶茶,共购进120盒,进货价格25元/盒。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销售单价为35元/盒,销售83盒,货值金额2905元,2015年4月1日期销售单价调整为59元/盒,销售11盒,待售26盒,货值金额2183元,货值金额共计5088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2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