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075号
案件名称:华堂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华堂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010755-3
法定代表人:齐藤秀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1月8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净含量:60克/盒,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15年2月6日。配料:“异麦芽糖醇”等,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含量分别标示为,“能量:230千焦(KJ)”、“蛋白质:0克(g)”碳水化合物:95.7克(g)“,经销商:佛山市维诺娅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6日的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40盒,进货单价为19.52元。共计销售10盒,销售单价为25.5元,销售金额255元,货值金额1020元。2014年12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库存食品30盒退回供货商,当事人期间未缴税,故违法所得共计59.8元。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稿)(GB28050)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条四条,糖醇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且除赤藓糖醇以外的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千焦/克,当事人经营的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的能量值应标示为957千焦。当事人销售的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能量标示为:230千焦(KJ)与事实不符,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