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1278号
案件名称:李建国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建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牛肉,是2015年8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一个刘姓个人购进,由刘姓个人当天直接送货至当事人处,并提供货主姓名为“沙海涛”检验检疫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刘姓个人声称自己是沙海涛聘用的送货人员,但刘姓个人未提供本人及“沙海涛”的相关营业资质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26日,通过刘建安购机不合格牛肉,共计45kg,进货价格26元/500g,销售价格28元/500g,并于当日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2520元(未缴税金),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从中获利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