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80001号
案件名称:江帆(北京江帆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江帆(北京江帆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江帆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红豆沙(制造商:河北金码 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140521,保质期:常温避光十二个月)1袋,加增牌小香肠(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215,保质期90天)2袋,鑫竹缘牌蕨菜(制造商: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725,保质期:常温(25℃以下)10个月)2袋,王家渡牌麻辣香锅百搭底料(制造商:四川王家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4/24,保质期:1年)1袋,奶香棒(制造商:北京馨春鸣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322,保质期:60天)3袋,均超过了保质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