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170010
案件名称:北京北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550499-5
法定代表人:黄本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北京北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3日、2013年12月7日和2014年2月22日的八里罕牌闷倒驴酒(净含量:175ml)没有标注警示语。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不再销售该商品。但举报人提供了购物小票以及购买的无警示语的八里罕牌闷倒驴酒,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八里罕牌闷倒驴酒412瓶,至检查时已销售404瓶,剩余8瓶已退回厂家。调取进货台账发现,该商品一种进货价为15.5元/瓶,销售价为18.5元/瓶,销售了242瓶;另一种进货价为14元/瓶,销售价为17元/瓶,销售了162瓶。货值金额为7231元,进货价格为6019元,至检查时还未交税,违法所得为121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GB275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第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