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杉居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改变许可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杉居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根据相关线索我执法人员对北京红杉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但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加热销售米饭炒菜。米饭炒菜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加热销售米饭炒菜符合现场制售定义,属于现场制售的许可范围,该店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改变许可事项。经查,该店自2015年1月29日开始,通过电话订餐方式购进米饭炒菜等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对外经营,违法所得为98.50元。违法经营米饭炒菜的货值金额为实际售出金额加现场发现食品价值金额之和,共计人民币321.5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