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26号
案件名称:刘延海(北京马驹桥延海清真鲜肉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延海(北京马驹桥延海清真鲜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4007916
法定代表人:刘延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6日,收到我局食品市场科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5年1月19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你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的牛前腿进行了检测。该样品经检验,克伦特罗依据GB 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62-2012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判定为不合格。该单位销售的牛前腿我一共购进了15公斤,进价每斤24元,合计720元。抽样买走了2.3公斤,每斤售价27元。其他12.7公斤已售出。货值共810元。利润为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