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2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铎鹰一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铎鹰一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我局收到群众信件举报,举报人于2015年5月17日在清苑县客都时代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人销售的“鹰一”牌手撕鱿鱼片,生产许可证编号:QS370622020179,生产日期:2015年01月23日,举报人经查询此编号已于2012年到期,同时反映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9日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实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手撕鱿鱼片在售。2015年6月3日,我局向山东省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查函(京顺食药监函[2015]22号),201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山东省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复函,手撕鱿鱼片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QS370622020179不在有效期内。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规定,能量单位不是“千卡”应是“千焦”,同时缺少营养素参考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2日从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件“鹰一”牌手撕鱿鱼片(散称),每件5千克,合计20千克,进货价格20元/千克,进价共计400元,2015年2月3日全部销售给新发地市场A厅1320商户,销售价格为26元/千克,销售金额52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20元,获违法所得1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