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2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添福嘉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添福嘉华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2478869
法定代表人:黄洪滔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9日,在我局配合“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公司的监督抽检中,该公司销售的2014年4月12日由莆田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168g/袋、2014年7月10日由北京一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160g/袋、2014年8月1日由德州市德城区福糖食品厂生产的“猴菇面包”130g/袋、2013年11月2日由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姜片”110克/袋的5种商品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