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处字〔2014〕 27 号
案件名称:阙国明(北京彩门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阙国明(北京彩门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阙国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10日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中央粮油批发市场西门2052号北京富兴永强食品经营部购进良味园牌脆香花生仁,批次为2014年1月3日,购进数量10袋,每袋150克,进货价格是2.9元,进货款29元;甘源牌酱汁牛肉味瓜子仁,购进数量5袋,批次为2013年10月14日,每袋138克,进货价格是4.6元,进货款23元;优之百味牌酒香花生,购进数量10袋,批次为2013年12月5日,每袋140克,进货价格是3.6元,进货款36元。进货款合计88元(良味园牌脆香花生仁,进货款29元;甘源牌酱汁牛肉味瓜子仁,进货款23元;优之百味牌酒香花生,进货款36元),上述预包装食品共进货一次。至2014年5月16日被查获时止,上述预包装食品已全部售出,零售价格分别是:良味园牌脆香花生仁每袋零售价3.5元(进货价格是2.9元),甘源牌酱汁牛肉味瓜子仁每袋零售价6.5元(进货价格是4.6元),优之百味牌酒香花生每袋零售价5.0元(进货价格是3.6元),销售款共计117.5元(良味园牌脆香花生仁销售款35元,甘源牌酱汁牛肉味瓜子仁销售款32.5元,优之百味牌酒香花生销售款50元)。货值金额117.5元,违法所得29.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你单位经营的上述三种批次食品(良味园牌脆香花生仁、优之百味牌酒香花生、甘源牌酱汁牛肉味瓜子仁)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均为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分别为:104051024801D 、104051025101D、104051025201D。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