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0023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劲松商城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劲松商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3935643-5
法定代表人:王树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5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院2号楼,销售的艾飞儿玉带豆,味美发海米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8月15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艾飞儿玉带豆酸价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味美发海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8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现场未销售上述食品。据此,我局认定事人销售的上述2种食品均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No CY-SYSP14070066-06、No CY-SYSP14070066-11)。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20日从北京燊特莱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艾飞儿玉带豆25袋(销售12袋,残损销毁13袋),于2014年7月9日从北京味美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味美发海米30袋(销售14袋,残损销毁16袋)。货值总金额是777.5元,已销售的营业额是447.8元,缴纳税款是13.29元,销售金额是434.51元。罚款:1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