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54号
案件名称:吴必胜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必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必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市丰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厅1117号商户左二梅销售的豆角干(麻辣面制品,规格:120克/袋,生产日期:2015/03/05,标示生产厂家:安徽正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为不得检出,实测结果为0.7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50730)。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采购自当事人处。2015年3月6日当事人从安徽省正元食品有限公司以1.15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豆角干(麻辣面制品)共计3000袋,至2015年5月1日,当事人以1.3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豆角干(麻辣面制品),无库存,未使用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销售金额390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9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4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