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70036号
案件名称:汪萃兰(北京鲜鲜美原鲜肉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汪萃兰(北京鲜鲜美原鲜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环山太舟坞集贸市场海鲜厅007号汪萃兰经营的北京鲜鲜美原鲜肉店进行专项抽检。2015年4月10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20604-03),显示被抽检牛肉水分检测值为77,8%,标准值为≤77%;依据GB18394-2001的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从北京市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采购天津市九驰肉牛屠宰厂的同批次牛肉6公斤,采购价格为50.4元/公斤,当日将采购的6公斤牛肉已全部售出,其中包括用于抽检的0.5公斤牛肉,销售价格为54元/公斤。未缴税,违法所得21.6元,货值金额为324元。上述违法经营的牛肉并无专用工具。当事人保存有所采购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但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安全监测采样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20604-03)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