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05号
案件名称:张国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79号物美北大地二层发现张国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房屋面积1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设备锅1个,价值60元(折合60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6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经营期间糖葫芦5元一串,每天卖的数量不等,经营情况也不好,开业至今没有票据没有记账,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违法经营期间食品货值金额5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