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80011号
案件名称:谷德恩(北京众诚言信顺发商贸中心)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谷德恩(北京众诚言信顺发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谷德恩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谷德恩(北京众诚言信顺发商贸中心)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沈阳市于洪区祥宇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4.9.16,规格180克/袋的串串香(其它豆制品)进行抽样。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显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26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称生产单位沈阳市于洪区祥宇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4.9.16的180克/袋,串串香(其它豆制品),检测项目:山梨酸,限量≤1.0g/kg,检测结果1.3 g/kg,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称生产单位沈阳市于洪区祥宇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4.9.16,规格180克/袋的串串香(其它豆制品)是从北京市丰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厅1716号的北京东进广财食品商贸中心进购。共进购了2箱,每箱40袋,共80袋,进购价2.5元/袋。截至2014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共销售了30袋,销售价3元/袋,共销售了90元,货值金额90元,获利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