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823
案件名称: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垡头店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垡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河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根据顾客需求于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增加了凉拌猪耳朵项目。该单位销售人员先将“燕美猪耳朵”自行改刀切成丝后用白醋、糖、盐等调料将其加工凉拌,经过加工凉拌的“燕美猪耳朵” ,其行为超出了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经查,许可证编号:SP1101051110149307,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含冷鲜畜禽产品)、现场制售:谷物粉类主食、蒸煮类主食(含馅料)、油炸类主食、烙制类主食(含馅料)。、炸烤类熟肉制品、酱肉类熟肉制品、即食鲜切水果。当事人将“燕美猪耳朵”自行改刀切成丝后用白醋、糖等调料将其加工凉拌,未向许可部门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其经营的行为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