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2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销售即食鲜切水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00373-9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24日取得编号SP1100001110006559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现场制售:谷物粉类主食、蒸煮类主食(含馅料)、油炸类主食、烙制类主食(含馅料)、面包、糕点、裱花蛋糕、炸丸子、炸烤鸡、炸烤鱼、酱卤肉制品、香肠,有效期至2017年1月23日。2015年6月22日至6月24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毅都永誉农产品有限公司以5.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0公斤哈密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二区15号以5.76元/公斤的价格将哈密瓜去皮、切块再用保鲜膜和保鲜盒进行包装贴上价签进行即食鲜切销售。当事人经营期间上述哈密瓜全部售出,销售价格5.76元/公斤,货值金额57.6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