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处字〔2014〕17-2号
案件名称:北京翼龙华欣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翼龙华欣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重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0日,我局对北京翼龙华欣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百世口福小磨香油(批次:2013年12月1日)进行抽样检查。2014年4月8日,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验编号: No.委20140572):当事人销售的百世口福小磨香油送检样品经检验,结果为此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 8233-2008标准的规定。另查:2013年12月31日,当事人从北京市新发地安庆食品经销部以10.25元/瓶的价格定购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小磨香油20瓶, 截止2014年4月21日以14元/瓶的价格售出20瓶,上述批次小磨香油合计销售量为20瓶,无库存,进货总额205元,销售总额为280元,未缴纳税金、货值金额为280元,违法所得额7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记录、抽样取证记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