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13号
案件名称:张丽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6区2号楼1层2单元104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大洋路批发市场处以1元/瓶的价格购进农夫山泉矿泉水41箱(16瓶/箱)、怡宝矿泉水16箱(24瓶/箱)后,摆放在个人物品货架上,并按农夫山泉矿泉水1.5元/瓶、怡宝矿泉水1.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营期间共销售40箱农夫山泉矿泉水、15箱怡宝矿泉水,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剩余农夫山泉矿泉水1箱、怡宝矿泉水1箱,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560元,成本1040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