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5日至2014年12月11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经营销售黑山1530啤酒(330ml/瓶)共计20瓶,每瓶销售单价24.8元/瓶,每瓶进价21.2元/瓶,而黑山1530啤酒(330ml/瓶)的标签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4的规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肆佰玖拾陆元整,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