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76号
案件名称:沈海玉(北京家安福商店)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沈海玉(北京家安福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供销社院内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处经营场所收款台东侧醒目位置挂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1101160950006159;单位名称:北京家安福商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沈海玉(负责人);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供销社院内;类别:个体工商户;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2、2名工作人员能出示健康证明。3、经营场所北侧柜台上常温(26摄氏度)状态下摆放两箱已经开箱“君乐宝”牌袋装(净含量:150克/袋)酸奶,共计十六袋;经营场所东侧收款台旁边地面上常温(28摄氏度)状态下摆放成箱的“君乐宝”牌袋装(净含量/规格:150克)酸奶四箱(净含量:2.25千克 150克×15)。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20日从密云县十里堡四通水产肉食店购进了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君乐宝”牌袋装酸奶。批次标注为A2014713;贮存条件:2℃-6℃密封保存,保质期:21天;制造商是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是石家庄市石铜路68号;加工商是江苏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加工商地址是江苏省丰县顺河工业园。购进数量为6箱(3×5袋/箱),每袋150克,进货价格是24元/箱(1.6元/袋),进货款144元。至2014年7月24日被查获时止,该批次“君乐宝”牌袋装酸奶已售出14袋,销售价格是1.7元/袋。售出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该案货值金额人民币153元。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4〕15-13 号】。北京家安福商店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