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82号
案件名称:白胜刚(北京耀轩百顺商贸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白胜刚(北京耀轩百顺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白胜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牛上脑(生产日期:2015.7.1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蓟县金凤屠宰场)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8月18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5LSSZ427),当事人销售的牛上脑(生产日期:2015.7.1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蓟县金凤屠宰场),所检项目中水分含量实测值为78.7g/100g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7g/100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15年7月15日,当事人从天津市蓟县金凤屠宰厂以5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牛上脑100公斤,以53元/公斤的价格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一厅牛羊肉71号销售,2015年7月15日全部售完,无库存,取得经营额5300元。销售中当事人无用于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牛上脑的货值金额为5300元,获得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