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00057号
案件名称:北京沁动商贸中心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沁动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472859-8
法定代表人:李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0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案件编号[2014]2018,内容为北京沁动商贸中心经营的‘天涧枫优质饮用水’经检验不合格。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国CCS1411034-01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北京沁动商贸中心销售的(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14年1月01日)‘天涧优质饮用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经查,当事人确认规格为18.9升/桶、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01日的‘天涧枫优质饮用水’是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是其经营场所销售的。产品是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于2014年11月28日开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共计进货30桶,进货价格4.00元/桶,销售价格10.00元/桶,货值金额174元,共销售30桶利润元。所进货30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