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00015号
案件名称:郭印峰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j责改警告后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名称:郭印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南路厂外食堂5幢-22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张郭庄郭印峰香油店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即对北京张郭庄郭印峰香油店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0日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南路厂外食堂5幢-22号的北京张郭庄郭印峰香油店进行复查,发现其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经批准,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并委派杨柠嫣、曹庆春承办此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