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12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胡大街店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胡大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67082
法定代表人:高现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2日,收到我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4年8月20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胡大街店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经检验,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生产企业为北京恒胜天祥工贸有限公司燕山分公司(分装商),样品规格为200克/袋“香菇”,该商品检测项目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计),检测方法为AOAC990.28,单位g/kg,限量值≤0.05,检测值为0.13,单项结论依据GB2760-2011干制食用菌和藻类,GB7096-2003干食菌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