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18号
案件名称: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马驹桥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马驹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958084-0
法定代表人:庄大雷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举报,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0日联系举报人到我所说明所举报事情经过,举报人提供了包装完整混有异物的胎菊和购物小票,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1日携带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物,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1号楼1层的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马驹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粮油区茶叶柜台检查胎菊存货,胎菊标价158元/500g,现场与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马驹桥店课长张建华确认举报人提供包装完整混有异物的胎菊为该店所销售商品。现场发现胎菊存货1千克,并予以查封扣押。货值金额为68.77元,违法所得1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