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12号
案件名称:贺春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贺春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位于店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大富庄村0522号经营的“客福来旺超市“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4月1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 现场检查发现你店经营食品鸡肉肠1件,进购价35.00元/件。京南香蕉肠5件,进购价2.90元/件,共计14.50元、鹏程猪肝0.720kg,进购价18.00元/kg,共计12.96元、青岛火腿(双根)3件,进购价8.00元/件,共计24.00元、韩国酱香瘦肉王3件,进购价5.50元,共计16.50元/件、纽伦堡(国顺)1.54kg,进购价19.00元/kg,共计29.26,元纽伦堡(国顺)1.895kg,进购价20.00元/kg,共计37.90元,烤肠2.035kg,进购价13.00元/kg,共计26.46元、粉肠1.845kg,进购价9.60元/kg,共计17.71元,折合214.29元。期间售出京南香蕉肠5件,零售价格5.00元,共计35.00元,合计违法所得20.5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