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16号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689510-x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在当事人住所内对其正在销售的食品抽样并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知福碧螺春三氯杀螨醇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属不合格食品。当事人进货15袋,进价16.2元/袋,售价19.8元/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53.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