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6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廷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廷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熊志勇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廷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海宁康尔福保健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生产“桂圆红枣茶”,由北京廷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上商店销售。北京廷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标,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标注委托方厂名、被委托方厂名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余内容由厂家负责标注。在该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标注为0.5g,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蛋白质的修约值间隔为0.1,“0”界限值为≤0.5g,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即蛋白质含量小于等于0.5g时,应标为“0”,故涉案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标注错误。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01月10日至2015年03月30日共购进涉案食品45罐,退回44罐,进货价格为45元/罐,销售价格为59元/罐,共计销售1罐,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4元,货值金额为5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