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43号
案件名称:王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我所接到举报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小铁营83号从事流通服务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9日对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小铁营83号未取得流通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流通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方便面2箱、矿泉水2箱、火腿肠10袋。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25平米。经调查核实,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8日,王伟经营的商店未取得流通服务许可从事流通服务活动。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45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