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 食 罚【2015】18-0003号
案件名称:陈坡无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10日,我局周口店食药所执法人员在接到区局违法案件举报转办单(登记编号:201504034)后,于2015年4月13日对举报人所举报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唐家园胡同内有一无名食杂店无证经营食品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陈坡未能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所经营食品被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报经局长审批于当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