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43号
案件名称:方秋菊(无字号水产品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方秋菊(无字号水产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方秋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3日我局收到总队批转单(2015000802042),内容为:北京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方秋菊(无字号水产品店)经营的鲤鱼(规格:散装称重),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6月23日,我局对方秋菊(无字号水产品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甲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区水产批发交易区水产活鱼040号吴菊芳处购进的该批次鲤鱼(规格:散装称重)72斤,购进价为每斤7.20元,购进总价为518.00元。当事人于当天将该批次鲤鱼全部销售,销售价为每斤10.00元,其中用于抽样的9斤鲤鱼销售价每斤为5.80元,销售总价为682.20元。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720.00,违法所得164.20元。当事人方秋菊(无字号水产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