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58号
案件名称:李艳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艳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6年06月06日至2015年06月15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以2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羊肉40公斤、牛肉42公斤,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中路人和早市肉厅4号以32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营面积5平方米,现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羊肉1公斤、牛肉1公斤;工具电子称一个、刀2把。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售出羊肉39公斤、牛肉41公斤,未缴纳税款,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2624元,获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