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宋庄好家福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宋庄好家福副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士生
主要违法事实:你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吴士生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葛渠村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二元八角、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八角。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