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930
案件名称:张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方家村铁道西侧张华经营的阳光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15年9月8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范永海、朱立春承办此案,2015年9月1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食品:红牛24听、加多宝40听被依法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10日开始经营食品到2015年9月7日被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8月8日购进“红牛”72听,销售单价为6.5元/听,购进价格为5元/听,销售了48听,剩余24听;“加多宝”购进60听,销售单价为4元/听,购进价格为3.5元/听,销售了20听,剩余40听。销售食品共获取违法所得为82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9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