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 )食药监食罚〔2015〕110078号
案件名称:安建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安建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1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称安建红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福德龙超市西侧经营的水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销售桶装水。执法人员在上述现场发现18.9L/桶山清玉泉桶装水2桶、18.9L/桶彩虹泉桶装水3桶,现场检查发现其水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被举报的18.9L/桶山清御泉桶装水、18.9L/桶香山彩虹泉桶装水各进货20桶,售出18.9L/桶山清御泉桶装水18桶、18.9L/桶香山彩虹泉桶装水17桶,库存剩余18.9L/桶山清御泉桶装水2桶、18.9L/桶香山彩虹泉桶装水3桶。18.9L/桶山清御泉桶装水、18.9L/桶香山彩虹泉桶装水进价相同都是4.50元/桶, 18.9L/桶山清御泉桶装水、18.9L/桶香山彩虹泉桶装水售价一致为6.00元,货值金额240.00元,获违法所得52.50元。当事人为下岗职工,希望从轻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25